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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人资格异议的应对之道
2026-03-239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当事人针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的“策略性反转”,已成为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遭遇的烦恼之一。

      什么是“策略性反转”?就是当事人在选择机构和参与现场勘验等程序中,往往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始终保持缄默,但是,鉴定意见对己不利时,再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不仅大幅增加了鉴定机构的书面解释出庭负担,而且更对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公信力构成了潜在威胁。

      痛定思痛,鉴定机构还要继续承受这种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吗?

      不能!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手段进行应对

      我们知道,在法院或仲裁庭开庭前,都有一个当庭告知合议庭人员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这样有效避免当事人庭后对合议庭人员提出有效异议的可能。这便是程序法领域重要的“禁反言”原则

      鉴定工作当然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可以在事前即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的机会,这样可有效制约其事后任意反转的行为。

      如何操作呢?就是鉴定机构接受案件以后或现场勘查前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资质类别等情况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若当事人无异议,则在书面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这样就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问题从“事后质疑”变为“事前确认”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为后续可能出现此类异议构筑了一道法律“防火墙”

      为方便广大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实施,协会秘书处专门整理了一份《鉴定人基本情况告知书》标准模版,有需要的业内人士均可直接与秘书处联系获取。希望能为行业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

联系电话:0532-81930661(秘书处)185 6168 251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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